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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政金: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4-07-29 01:4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7 次
国债政金: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0-3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中证政策
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7 月 4 日《关于准予招
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811 号文准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注册为招商
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招商中证政策性金
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详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
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指数。
   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指数的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债券构成:
   (1)债券种类: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不包括私募
品种,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剩余期限:3 年及以下。
   有 关 标 的 指 数 具 体 编 制方 案 及 成 份 券 信 息 详 见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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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前言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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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本基金由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赎回等业务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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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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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费用后的余额
率差额之日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如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如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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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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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 年 7 月至 1994 年 9 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5 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 5 月至 2004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 年 8 月
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
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 年 9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0 月
至 2023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 年 2 月起兼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 年 7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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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俐女士,北京大学世界经济学硕士。1994 年 7 月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总行统计信息
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
理兼操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
理,兼任采购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24 年 6 月起兼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招商永隆银行有限
公司董事、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董事、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
董事。
  缪新琼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曾任青岛即墨市蓝鳌
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部负责人。2022 年 12 月至今担任招
商证券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财富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 年 7 月至 1992 年 9 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 年 3 月至 2014 年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7 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张思宁女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学博士研究生。1989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助教、讲师。1992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历任中国证监会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
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 6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 年
限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博士研究生。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9 月担任上海新联
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职工大学教师。1991 年 3 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
任讲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 年 4 月至 1994 年 6 月于加拿
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 年 2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4 年 12 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
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系
统管理学报》杂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梁上坤先生,南京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2013 年 7 月起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曾任
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系主任,兼任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股份有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卓信智恒数据科技股份公
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先生,厦门大学会计系会计学博士。1999 年 7 月加入招商证券参加工作,曾任招
商证券资本市场策划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现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及副财务总监、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2023 年
                    ,2023 年 8 月至今担任招商证券董事会秘书。
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孙智华先生,江西财经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1994 年加入招商银行参加工作,曾任深
圳宝安支行燕南支行行长、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深圳分行中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深圳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总部总经
理、深圳分行公司金融事业部副总裁兼公司金融总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
总裁兼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广州分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广州分行行长助理、总行
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总行同业客户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境外分行管理部总经理。2024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
兼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通智
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监事。
  马龙先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职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员工监事。
  詹晓波先生,四川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软件开发岗、业务助理、业务经理、高级工程师、副总监。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职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互联网金融总部副总监。
  何剑萍女士,华南理工大学会计学学士。2006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基金核算部助理基金会计、基金会计、副总监、专业总监,现任基金核算部总监、员工监
事。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
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
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
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
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
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董方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赛格东方实业发展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001 年 5 月起任职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任总行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财富平台部副总经理。2023 年 8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和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
  孙明霞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作,2016 年 6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闯先生,硕士。2010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2010 年 12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4 年 12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基金会计、交易员,先后从事债券核算及交易工作。2018 年 6 月起加入固定收
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招商添锦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9 月 9 日至今)、招商招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9 月 9 日至今)、招商添旭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至今)、招商招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招商招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至今)、招商中债 1-5 年进出口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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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2 月 28 日至今)、招商金融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7 月 18 日至今)、招商招恒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8 月 30 日至今)、招商 CFETS 银行间绿色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3 年 10 月 19 日至今)、招商中债 0-3 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3 月 8 日至今)、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
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4 年 7 月 17 日至
今)。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公司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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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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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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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
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
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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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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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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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陈添
  电话:17766076351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 100 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
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 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QFII 专户资
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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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
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
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
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投
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
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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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服务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7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江丽雅
  联系人:吴凌志、江丽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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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中证政策
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2 年 7 月 4 日经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1413 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至
监会书面确认,《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生效。
   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4]811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根据《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
定,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决议通过《关于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 2024 年 7 月 17 日起,《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招商中证政策性金融债 3-5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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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转型或清盘。
             §8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
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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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
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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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
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涉及基金合同相应内容的,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
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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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
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
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
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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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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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基金申购业务涉及的基金份额和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
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
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
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
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内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的代
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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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告。
公告。
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
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下文“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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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1 日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本
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退补现金替代(标志
为“退补”)
     、允许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和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 “禁止”)。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组合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金
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只能使用现金作为组合证券的替代,
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组合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
结算。
  允许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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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证券参考价格=该证券 T-1 日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T 日应计
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该证券参考价格”
的确定原则,并在实施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
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②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的计
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保证金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入相应的组合证券,基
金的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
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
代溢价比率高于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
代溢价比率。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和赎回申请,T+2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入或卖出
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
未买入或未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 T+2 日估值全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
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券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
资者的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3 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
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T+7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
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 T 日至 T+2 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付息等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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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预估现金需进行相应的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估值全价(即 T 日的估值净价与 T 日应计利息之和)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
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XXXX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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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X
    申购上限                              XXXX
    赎回上限                              XX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X
    申购、赎回允许情况                         XXXX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 申购现金替代溢 赎回现金替代折 替代金额
                  (手)    志     价比率     价比率      (单位:人民
                                                币元)
X          X      X      X     X       X        X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式以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日,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份额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基金份额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
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单编制错误;
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和第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金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基金份额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
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单编制错误;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第 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
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
有关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
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
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集合申购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业务规
则。
管理人也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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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告。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
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开通
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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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金的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方法为主,选取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中
流动性较好的债券,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
有效跟踪。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
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指数
成份券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
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
选择。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券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债券
构建组合,对标的指数的久期等指标进行跟踪,达到复制标的指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券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
金无法获得对个别成份券足够数量的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券、备选成
份券或非成份券等方式进行替代。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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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
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指数收
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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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利益;
不当利益。
                  §12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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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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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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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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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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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评估基金资产的;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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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
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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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配;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等于或大于 0.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1)
*100%(如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位,第 4 位舍去。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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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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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的相关费用;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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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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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
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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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至少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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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工
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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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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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由于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从而形成风险,主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
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
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
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或存款银行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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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
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
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
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
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
卖出基金份额。
  (2)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
能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
  (3)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
但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
价)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
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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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大量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中“暂停估值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估值”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
理制度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限支付赎回对价。
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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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指数成份债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
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券派发现金利息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
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构成,或成份券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
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
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券流
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手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债券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债券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
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现金替代。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
券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
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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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3%以
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
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券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券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
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券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
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券
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
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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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者利益受损。
  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回购交易中,
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进而放大基金组
合风险的风险;债券回购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市场环境下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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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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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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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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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基金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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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
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
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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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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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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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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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
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
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相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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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转
托管、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
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5)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6)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业务或增加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9)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0)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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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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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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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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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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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
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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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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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的相关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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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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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
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指数收
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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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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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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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
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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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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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融资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
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835132.4463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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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
知存款等),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4)、(5)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
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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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管理人违反上述
约定开展关联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
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
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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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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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因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财产承
担责任。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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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给与必要的配合,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
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理人保管。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具体保管事项由双方另
行签署《托管资产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管理事项协议》进行约定。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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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
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同时将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招商中证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 0-3 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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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评估基金资产的;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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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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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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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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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院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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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
财刊物查阅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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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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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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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金注册的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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